绍兴市水利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银保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系统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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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的通知通知关于
资讯来源:绍兴政务
发布时间: 2020-09-03
























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局,柯桥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水利发展环境,充分发挥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在工程担保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9〕4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方式

(一)保证金缴存采用保函方式。保函可使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由缴存企业自主选择。

(二)实行“一地缴纳,全市通用”的统筹制度。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项目的施工企业均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在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企业。


二、缴存标准

(一)所有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项目的施工企业均按水利资质等级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级及以上企业50万元,二级企业30万元,三级企业20万元。

(二)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实名制管理、工资分账管理等根治欠薪制度落实到位、连续两年未被欠薪立案且未纳入建设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的施工企业,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征询各区、县(市)意见后,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缴纳的予以全额返还;免缴有效期为自批准免缴或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对根治欠薪制度落实不到位或者被欠薪立案的施工企业,提高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应缴金额的3倍,最高不超过120万。


三、保函缴存要求

(一)出具保函机构及要求

1.银行业金融机构

具有银行保函业务办理资质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可出具银行保函,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等。

2.保险机构

(1)具备在绍兴辖内展业资格;

(2)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较强的服务水平;

(3)具备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业务办理资质。

3.工程担保公司

(1)具备在绍兴辖内展业资格;

(2)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较强的服务水平的融资担保公司,且主要股东社会信誉良好,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缴存流程

1.施工企业凭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减免)核准表》(附件1),前往符合条件的保函出具机构办理保函。办理保证金业务的保函机构需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绍兴市水利施工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保函管理协议书》(附件2),并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险保函》(附件3)。

2.保证金支付保函应当为连续担保,担保期为3年。绍兴市外企业按项目合同完工时间加上延期一年时间为担保期限。施工过程中,实际完工时间超过合同完工时间的,按实际情况需延迟担保期限的,施工企业凭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期延期的相关意见,前往原保函出具机构办理保函延期。

(三)保证金启用

1.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出现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人社、水利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但逾期仍未支付的,启动保证金(保函)支付程序: 

(1)投保人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支付应付工资的;

(2)投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死亡或失踪的;

(3)投保人未按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分包)企业拖欠被保险人工资,依法应由投保人先行垫付的;

(4)投保人将被保险人工资发放给劳务公司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工资未支付至被保险人的;

(5)其他投保人未支付被保险人工资情形的。

2.保函出具机构应当在收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绍兴市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划拨通知书》(附件4)后24小时内,将赔偿款汇至指定专用账户。


(四)保证金补缴

1.保函被启用后,施工企业应当在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保证金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减免)核准表》,前往原保函出具机构就调整保证金需补足的差额部分新开保函。

2.保函出具机构须每月将经营情况报送至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理赔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时,保险人有权请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对投保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做出相应处罚,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附件:

1.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减免)核准表

2.绍兴市水利施工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保函管理协议书

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险保函

4.绍兴市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划拨通知书


绍兴市水利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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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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