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最初于2000年1月4日公布,并于2014年和2017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新版条例于2020年12月21日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促进医疗器械行业良性发展、保障医疗器械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版条例进行解读,通过指出其与2017年版条例相比的新增之处,为读者了解我国今后的医疗器械监管走向提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附则中明确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是指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办理医疗器械备案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
总体而言,提高监管队伍的能力并加强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进一步落实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行业创新发展活力以及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是今后行业监管的重要方向。
第一章总则的新旧变化
在总则中,“加强监管、明确各级主体责任”、“从政策角度支持创新”是其核心要义。
在鼓励行业发展方面,总则第一条增加了“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第八条与新增的第九条则指出将在医疗器械行业政策及规划中突出创新发展,并推动医疗器械创新体系的建立,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新增第十二条指出将从国家层面对促进行业创新的个人及单位作出褒奖。
在加强监管方面,总则新增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责任和实施原则。新增第十条,指出信息化将是未来监管部门服务的发展方向,为医疗器械相关产品和事项的申报和审批提供便利。新增第十二条指出将从国家层面对促进行业创新的个人及单位作出褒奖。
End
参考资料: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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