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量不合格,一药企被罚没29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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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合格药企被罚
资讯来源:蒲公英
发布时间: 2021-06-11

来自:吉林省药监局 编辑:蒲公英-雨轩

6月11日,吉林省药监局公开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春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益肺胶囊,因【含量测定】项下"苦杏仁苷"不符合规定,按照新药品管理法进行了十倍罚款,罚没合计297万!

具体情况摘录如下:

吉林春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柏药业)生产的益肺胶囊(批号∶ 20200701,以下称涉案药品)【含量测定】项下"苦杏仁苷"不符合规定。2021年1月8日-2021年4月7日,吉林省药监局春柏药业进行了调查取证。2021 年 4 月 7日,吉林省药监局依法对春柏药业召回的 58053 盒涉案药品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0年7月16 日,春柏药业生产涉案药品 61663 盒,其中用于检验 27盒,留样 30 盒,放行入库 61606 盒。2020年 7 月 27 日,销售给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 61600 盒(含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样 20 盒),销售单价为 4.8元/盒,销售总额为 295680元。2020年7月29日,销售给白山市浑江区关东药行6盒,销售单价为2.18元/盒,销售总额为13.08 元。2020年12月 31日-2021年3月30日,春柏药业启动召回程序,从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召回涉案药品 58047 盒,从白山市浑江区关东药行召回涉案药品 6盒,实际销售 3553盒。生产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 295693.08元,销售涉案药品违法所为17054.40 元。

2021年5月21日,吉林省药监局春柏药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药监药听告〔2021〕BS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对告知的违法事实认定无异议。

春柏药业生产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涉案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年修正)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鉴于春柏药业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启动药品召回程序,召回涉案药品 58053盒,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省药监局对当事人的罚款按十倍予以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春柏药业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

责令春柏药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益肺胶囊(批号∶20200701)58053 盒; 2.没收销售违法所得 17054.40元;

3.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295693.08 元)十倍罚款 2956930.80 元;

罚没款合计 2973985.2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