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禹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文件,加强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进一步提高骑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有效减少交通事故伤亡人数,引导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培养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行为习惯,推动我市文明交通素质和社会文明交通环境大提升,打造全市安全、和谐、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高新区,各镇(街),市直各部门,驻禹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有效减少交通事故伤亡人数,引导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培养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行为习惯,推动我市文明交通素质和社会文明交通环境大提升,打造全市安全、和谐、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安全守护行动中“一盔一带”工作要求,城市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佩戴安全头盔,经研究确定,自2月10日起,在我市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有下属单位和在职、离退休人员,骑乘电动自行车时务必佩戴安全头盔。
二、各主流新闻媒体及各单位、镇街的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要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安全出行、文明骑行知识,引导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市融媒体中心要设立曝光台,每天对部分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人员依法进行曝光。
三、市公安局要加大执法力度,在依法查纠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的,要以纠正、教育为主,通过设立学习教育点、观看违法事故视频、学习抄录交通安全法规、参加志愿劝导活动、朋友圈集赞等方式,督促骑乘人员自觉遵法守规、文明出行,推动骑乘人员佩戴头盔。自2022年2月10日起,市公安局将在各路口设立“未佩戴头盔登记教育区”,登记未佩戴头盔人员的信息,抄告市文明办,由市文明办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对其单位精神文明考核予以扣分。
四、市房管中心负责通知并督导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利用小喇叭、公益广告等开展宣传活动,教育、劝导社区小区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五、市教体局负责通知并督导城区内所有学校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和骑乘电动自行车的学生,全面落实佩戴头盔要求。
六、市地方金融风险防控中心负责通知并督导各类金融、保险公司,所属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骑乘电动自行车务必佩戴安全头盔。
七、市卫健局负责通知市区范围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骑乘电动自行车务必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八、市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要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安全头盔销售行为监管,严防不法商家哄抬物价。
九、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通知、督导辖区范围内所有工厂、工商企业、村庄、小区、商场、农贸市场等单位,落实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要求。同时安排在醒目位置设置佩戴安全头盔的宣传图板。
市直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驻禹各单位职工要带头佩戴安全头盔,各大中小学校的教职工、学生要发挥应有的示范带动作用,自2022年2月10日起,市文明办将联合市交安委开展暗访活动,在上下班时间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督查安全头盔佩戴率情况,对于驾乘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率低于90%的,一律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底综合考核成绩;村庄、小区、企业落实不力的,通报惩戒其所在的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情节严重者,取消精神文明称号,主要负责同志要向市委做出书面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