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政类审批事项流程再造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持续优化和改善高新区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市政类审批事项的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政类审批事项流程再造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审批和后续管理体系,以“围着企业转”的服务意识,根据《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青岛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减少市政公用类审批事项办理环节,全面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速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流程再造,实现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管理体系、监管方式“四统一”,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四最”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以“取消现场勘察,实行告知承诺”为改革方向,由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现场勘察的方式转变为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为主的方式。坚持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原则,持续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及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等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现场勘察的审批事项进行流程优化改革, 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服务好园区企业。
二、优化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告知承诺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将根据申请人承诺取消现场勘察环节。此外,涉及到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以告知承诺代替绿地、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委托的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出具的科学合理的树木迁移方案或绿地恢复方案或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方案。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要求,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相关材料,作出行政审批的决定。
(三)审批信息及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到有关监管部门。申请人需征得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同意,按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要求进行施工。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监管,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施工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未征得建设部同意擅自施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推送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并会同建设部依法开展联合惩戒,将申请人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
附件:
1.市政类审批申请承诺书
2.准予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书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部:
我单位在办理 项目 路的市政类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桥梁上架设市政管线、□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过程中,提交材料符合要求,已知悉市政类审批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条款,了解在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时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我单位已了解行业权属单位及监管内容,我单位承诺在领取审批决定书以后,及时跟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进行施工方案对接备案,并征得其同意后,按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要求进行施工。
我单位在此所作的承诺真实有效。如不履行承诺,本企业愿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处理。
承诺单位:
年 月 日
青高新审批(市政类)许准字〔2021〕××号
青岛××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在青岛市高新区××路的××项目,因××需要永久/临时迁移(占用)城市树木(绿地),提出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申请。
在青岛市高新区××处,因××需要永久/临时占用人行道/车行道施工,提出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申请。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及《深化市政类审批事项流程再造改革实施方案》之规定,准予“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许可。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深化市政类审批事项流程再造改革实施方案》之规定,决定同意你单位的申请,准予“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许可。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单位为××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应做好毗邻道路设施的保护、现场文明施工和掘路沟槽临时恢复工作,按照道路标准做好路基范围内沟槽回填,满足压实度、弯沉值标准要求。涉及油气管线,应于产权单位对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因贵公司提出告知承诺申请,需在领取准予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及时跟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进行对接备案,并在征得其同意后,按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要求进行施工(监管部门:建设部市政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532-66966980)
如不履行告知承诺义务或未征得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同意擅自施工的,依法予以撤销,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惩戒,将申请人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
经办日期:×年×月×日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