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苏州的营商环境
被人民日报点名表扬
苏州市场监管部门
对于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
也在其中哦~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
许多小微企业受到了严重冲击
为了营造苏州良好的营商环境
市市场监管局
积极探索审慎包容监管
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
助力企业平稳发展、渡过难关
自《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出台以来,苏州各市、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审慎适用免罚轻罚规定,截至目前,共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计266件,涉及金额约2025.6万元;从轻行政处罚案件计367件,涉及金额约1400.2万元;减轻行政处罚案件计166件,涉及金额约1681.5万元;三项合计案件共799件,涉及金额为5107.3万元。
在这么多案件中
今天小编来带你看看
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的
五起免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生产标签不合规定产品不予处罚案
某公司生产的某款酱油,在标签上标注已经废止的产品标准代号。经查,涉案酱油执行标准仅是名称由“GB18186”变更为“GB/T18186”,标准内容未更改,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属标签瑕疵。
按照规定,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产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案中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案发后立即召回涉案酱油,违法行为轻微,符合清单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故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标签瑕疵问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案例二: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网店虚假广告不予处罚案
案例三: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销售侵权商品不予处罚案
某超市销售标有“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产品,经鉴定该产品为假冒权利人“清扬”商标的产品。经查,涉案产品供货商为B百货商行,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货单等材料。因当事人已售的11瓶侵权洗发水以活动价销售低于成本价,故无违法所得。
按照《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供了供货商相关材料且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及取得的证据看,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产品为侵权商品,故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案例四: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网店销售未标明专利号商品不予处罚案
吴中区某网店在其销售商品的网页界面中,对商品在网页广告中宣称为专利商品,但未标明该商品的专利号。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查,当事人为初次违反该规定,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也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且销售的专利商品经查证属实确为专利商品,未标明专利号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影响较小,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无心之失,进行了积极的行政指导,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案例五:园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减轻处罚案
某家具有限公司在其网店所售一款书架在商品详细页面中标注“专注生产钢制办公家具20年”“环保无味”“静电喷涂绿色环保”。经查,网店由当事人注册、委托第三方运营,但当事人具有网店登录和修改权限,当事人有20年办公家具销售经验而非生产经验;“环保无味”“绿色环保”是第三方运营公司从网上转载,但该证书经查证属于非法机构认证。
按照《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系初次在自有网店上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且部分虚假内容无法证明当事人有主观故意,园区市场监管局最终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3000元罚款。
在当前疫情防控
与经济发展齐抓并进的关键时期
市场监管免罚轻罚清单的落地
为企业的无心之失
提供了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助力企业度过时艰
实践中,免罚轻罚规定的适用
在为企业减负的同时
秉持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增强了企业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
也提振了市场主体的信心与活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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