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海南省药监局
为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细化变更管理工作的程序要求,我局起草了《海南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yj_scz@hainan.gov.cn。
附件:海南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
海南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加强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管的工作衔接,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明确的,由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实施的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以及经持有人与省局沟通交流,确认属于备案类变更。
第三条持有人应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持续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条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根据有关技术要求,结合产品特点,经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对于备案类变更,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省局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药品注册与生产处)负责制定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完成变更备案和更新相关变更信息;省局行政审批办(以下简称审批办)负责对持有人备案资料进行签收、形式审查、公示;省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药械审评服务中心)负责审查已公示的备案资料和省局委托的现场检查及技术审评。
第二章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备案程序
第六条持有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45号)的有关要求,通过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办系统)提交备案资料。
第七条审批办通过网办系统对持有人备案资料进行签收,对于不属于备案类的申请,不予签收,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对于已签收的备案申请,审批办应当自签收之日起5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公示,并说明理由。
持有人可在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备案信息的公示内容,公示日期即为备案日期。
第九条药械审评服务中心应当自备案公示完成之日起22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实施现场检查与抽样检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经审核,药械审评服务中心将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意见报省局。
省局收到药械审评服务中心审核意见之日起8日内,作出审查通过或不予通过的结论。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告知持有人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允许一次性补正相关资料,补正后审查仍不通过的,省局在网办系统予以撤销备案,并书面告知持有人撤销备案的决定,持有人可就该决定向省局申请复核。
第三章生产管理事项变更
第十条持有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变更,应当在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应事项变更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变更药品生产场地,包括下列情形:
(一)境内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
(二)境内持有人变更生产企业(包括变更受托生产企业、增加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自行生产变更为委托、委托变更为自行生产)。
第十二条属于本细则第十一条情形(一)且不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等信息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变更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要求办理。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情形(一)且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等信息变更的,以及本细则第十一条情形(二)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变更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可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提交药品生产许可变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以及生产场地变更研究等相关资料或直接去审批办递交上述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省局收到《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及相关申请资料后,按规定开展现场检查和技术审评,现场检查兼顾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和注册核查要求。对于现场检查和技术审评符合要求的,按照程序批准变更持有人《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在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后,省局在网办系统中对持有人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生产场地或生产企业的变更信息进行更新。变更药品生产场地,同时发生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其他注册管理事项重大或中等变更的,在备案系统信息更新时应注明“该药品同时发生(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变更,获得批准或备案完成后方可生产上市”,持有人还应就其他注册管理变更事项提出补充申请或备案。
第十五条生物制品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持有人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获得批准后,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验证。属于中等变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要求办理;属于重大变更的,持有人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局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的事中事后监管,在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监督抽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环节中对有变更的情形予以重点关注,有针对性开展检查与抽样。
第十七条持有人承担因变更管理不当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持有人应当对备案信息已公示、尚处于备案资料审查阶段的变更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已实施但被审查撤销的备案,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省局将对有关问题进行研判,并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持有人按照《办法》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确定的变更事项分类提交申报资料,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等情形的,可按照省局《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1号)进行沟通。为提高变更申报资料质量,持有人在申报变更前,特别是对于复杂的变更事项,应与省局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持有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许可检查,是指省局对持有人所申请的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组织的检查,如委托生产检查等。
常规检查是省局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对持有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标准情况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包括GMP符合性检查和持续合规检查。
有因检查是对持有人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或投诉举报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包括飞行检查。
其他检查是除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外的检查,包括再注册恢复生产检查、专项检查、延伸检查等。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续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