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个人和场所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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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来源:浏阳经开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 2022-11-24

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毒肺炎疫情控个人和场所责任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及各区县(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有效应对当前严峻的疫情输入和传播风险,督促个人和场所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好自身健康和生产工作秩序,根据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个人和场所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提前报备。外省和省内疫情严重地区来(返)长人员应至少提前1天主动报备,在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入湘报备” — “入(返)湘人员报备登记”或“我的长沙”APP(或微信小程序)登记个人相关信息;也可以电话联系目的地所在社区(村) 报备,主动告知相关旅居史,积极配合做好信息登记、核酸检测、医学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全市各交通站场对外省和省内疫情严重地区来(返)长人员应查验报备情况。


二、 强化核酸检测。外省和省内疫情严重地区来(返)长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长后必须在第一入长交通卡口完成“落地检”,实行3天2检,在第3天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出来之前,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得进入餐饮服务、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美容美发、足浴洗浴、室内健身、歌舞娱乐、 游艺厅、网吧、酒吧、密室剧本杀、棋牌室等人员聚集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外出时,应做好个人防护。


三、 强化卫生准则。人人务必遵守疫情防控准则,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公筷制、 “一米线”等良好卫生习惯。如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应尽快到发热门诊就医。所有人员应规范佩戴口罩,未戴口罩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医院、交通站场、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机关企事业单位、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不得从事快递、外卖、家政、餐饮、客运、会务、销售、文化娱乐等服务行业。


四、强化活动管控。从简举办婚丧嫁娶,尽量压缩参与人员。个人举办的聚集性活动必须报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做好防控方案;参加人员必须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和行程卡。一旦出现疫情扩散,依法追究主办者责任。


五、强化主动接种。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3岁以上适龄无接种禁忌人群,应尽早主动到附近疫苗接种点完成疫苗接种,特别是60岁以上老人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疫苗接种工作,务必完成全程接种、加强接种,尽快建立全民免疫屏障。


六、 强化场所管理。所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张贴并使用场所码,所有入口做到“一门一码”,出入口设监督员(公交车、出租车、班线车、网约车、的士等由司机负责兼任监督员), 坚持“逢进必扫、逢扫必验”。对进入酒吧、 KTV 、棋牌室、影院、足浴洗浴、旅游景区、餐厅、商场、市场、博物馆、图书馆、景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和入住宾馆、酒店、民宿、旅馆等各类住宿场所人员查验场所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对进入“三站一场”乘坐飞机、高铁(动车)、火车、跨省长途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旅客查验场所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


七、强化学校监测。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应严格落实“晨午检”制度,发现有行程码异常或者身体不适(如发烧、咳嗽、咽 痛等症状)的,应立即上报属地教育部门和区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尽快闭环转运至发热门诊排查。设置有医务室的,应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出现异常症状人员、健康码红黄码人员、近期有疫情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做好登记排查,并及时报学校负责人和所在社区(村)。落实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做好病因追踪、回访、登记工作。督促师生、校医、保安、保洁和食堂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落实每日健康监测和定期核酸检测。


八、 强化哨点预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好“入口关”,对所有就诊人员和陪同人员查健康码、查行程码、查48 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查体温、查规范佩戴口罩、问流行病学史。规范发热门诊行为,所有发热门诊均应第一时间对前来就诊的患者进行核酸采样检测,结果反馈前,发热患者不得离开发热门诊。诊所、 门诊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对购买“四类药品”病人相关信息录入省疫情预警登记小程序,对就诊的发热病人、红黄码人员、近期有疫情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等应立即报告所在社区  (村)。所有零售药店全面使用省疫情监测警戒系统,对“四类药品”销售(含网络销售)相关信息进行实时录入;社区(村)收到辖区内零售药店报送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进行核实追踪,同 步督促进行核酸检测;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督查零售药店录入上报情况。


九、 强化企业防控。各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人员扫码、核酸检测、外来车辆及人员登记“三台账”,做到健康码、 行程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三查验”,严守进厂防线。要加强对员工健康上岗、消毒安全、防护物资供应、货物出入、员工就餐住宿、疫情应急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做到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全面筑牢疫情安全防线。


十、 强化责任追究。对未履行以上疫情防控责任的个人、企业和法人,引起本人被感染或疫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风险的,涉及个人和企业的核酸检测、交通转运、集中隔离、医疗救治等一切费用自行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长沙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 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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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所

编辑:周媖  蒋慧  审核:李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