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云南省药监局
省局机关有关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程序,进一步明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相关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省局药化生产监管处制定了《进一步明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现征求各有关处室及各事业单位的意见,请于2021年9月15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的形式反馈药化生产监管处。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洁,13808720123)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有关要求的通知
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程序,进一步明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相关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适用范围
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是根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有关技术规范等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包括上市前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涉及变更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上市后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二、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情形
(一)上市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根据监管需要,对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开展上市前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二)涉及变更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第三条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变更类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中不涉及生产监管事项变更但涉及GMP变更的事项。
(三)上市后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第五条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上市后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三、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流程
(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申请、启动
1.上市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一是未通过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品种,拟生产药品需要进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的,由国家药品核查中心协调省药监局药化注册处,药化注册处协调相关部门,可以同步开展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和上市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二是未通过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品种,拟生产药品不需要进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省局药化生产监管处自行开展上市前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三是已通过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品种,省局药化生产监管处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决定是否开展上市前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四是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生物制品,应当进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以上四种情形企业需提供申报资料,省局药化生产监管处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申报资料。
2.变更类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一是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二是委托生产涉及的车间或者生产线没有经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三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四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中不涉及生产监管事项变更但涉及GMP变更的事项,需要进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企业需向省局药化生产监管处提交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申报资料。以上四种情形前面两种企业在申报许可事项变更同时可以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3.上市后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省局药化生产监管处依据风险管理原则、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制定年度监管计划,依计划需要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省局根据国家局或云南省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的,重新发证时需要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企业无需提交申报资料。依企业申请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省局药化生产监管处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药品GMP符合性申报资料。
4.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申报资料包括: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申请表(附件1),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
(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受理、审查
1.药化生产监管处对上市前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药品生产注册现场核查需要,向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出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形式审查意见表》,协调同步开展上市前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2.药化生产监管处负责接收涉及变更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申请,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形式审查意见表》,将申报材料转交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安排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3.药品上市后,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药品生产监管处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或工作方案,通知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三)现场检查
1.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药品GMP符合性现场检查。实施检查前,应当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组,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分工和检查方式等。
2.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检查员应当具备与被检查品种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或从业经验,必要时可选派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或派出执法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3.检查组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方案如需变更的,应及时与派出检查单位进行沟通。检查期间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检查组应第一时间向省局药化生产监管处报告,填写移交《问题线索移交单》。
4.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问题进行评定,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向被检查单位通报现场检查情况,要求企业对存在的缺陷问题进行整改。
5.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缺陷问题整改报告或整改计划进行审核。
6.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对缺陷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认,综合评定结论和跟踪检查结果向省局药化生产监管处报告。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1.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根据检查情况,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根据任务来源将检查结果报省局药化生产监管处。
2.省局药化生产监管处对上市前《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汇总给药化注册处,由药化注册处将检查结果报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在取得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后,由药品生产监管处向被检查单位发放《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书》。
3.药品生产监管处对变更类、上市后《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进行审核。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及基本符合的,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书》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意见书》方式告知被检查单位。
4.药品生产监管处负责对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在省局网站发布《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附件8)进行公示。
5.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信息纳入企业档案管理。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申请表
2.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申请材料清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报说明
1.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推行实施社会信用代码。相关申请单位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本表中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2.企业类型: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填写。三资企业请注明投资外方的国别或港、澳、台地区。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英文表述应与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一致。
3.生产类别:应按现行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中的剂型详细填写。
4.检查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及其他的国家药品标准等要求填写。检查范围应当填写到车间和生产线。。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药、避孕药、中药提取车间在括弧内注明;原料药应在括弧内注明品种名称;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应在括弧内注明品种名称和相应剂型。
5.固定资产和投资额计算单位:万元。生产能力计算单位:万瓶、万支、万片、万粒、万袋、吨等。
6.联系电话号码前标明所在地区长途电话区号。
7.受理编号及受理日期由受理单位填写。受理编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年号+四位数字顺序号。
8.申请书填写内容应准确完整,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资料》要求报送申请资料,要求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
9.报送申请书一式2份,申请资料1份。
附件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材料清单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表;
2.《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申请人不需要提交,监管部门自行查询);
3.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上次GMP符合性检查后关键人员、品种、软件、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上次GMP符合性检查后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情况);
4.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等);
5.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6.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检查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近三年批次数、产量”),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注册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需提供加工炮制的全部中药饮片品种表,包括依据标准及质量标准,注明“炮制方法、毒性中药饮片”;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提交批准的制造检定规程;
7.药品生产场地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8.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高活性、高致敏、高毒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无净化要求的除外);生产检验设备确认及验证情况,人员培训情况;
9.申请检查范围的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提供关键工序、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型号,规格;
10.主要生产及检验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确认及验证情况;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管理系统的验证情况;申请检查范围的剂型或品种的三批工艺验证情况,清洁验证情况;
11.关键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12.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3.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14.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