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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令第717号),为获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合作双方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应当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及其用途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以下为2020年备案汇总表,其中医疗器械项目111个,IVD类项目140个,药品类78个。
【文章来源】整理自中国政府网
【全文整理】奥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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