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就《佛山市公共汽车乘车守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位市民为公共汽车乘车守则建言献策。
为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汽车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倡导文明出行,推进文明和谐车厢环境建设,为市民提供舒适、安全、便捷出行服务,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佛山市公共汽车乘车守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认为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一并提出。
反馈时间
9月3日至9月12日
反馈方式
信函:
寄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公交科。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4号
邮编:528000
*请在信函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件:
发至邮箱csgjk@jtys.foshan.gov.cn。
传真:
发至(0757)82223396。
联系人:刘毅岚
联系电话:82105251
全文如下:
佛山市公共汽车乘车守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倡导文明出行,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有序候车、文明乘车、服从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四条 乘客应在车站内排队候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候乘,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车辆到站后,依次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或先下后上。下车乘客应提前做好准备并按铃示意。车辆未停稳或车门开关时,禁止上下车。车辆未到站时不得示意驾驶员停车,行车时不得有与驾驶员闲谈等妨碍驾驶员驾驶或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严禁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乘客上车后应自觉往车厢中、后部靠拢,坐稳扶好,不得滞留在车门踏板位置。禁止靠压车门和车门开关处,严禁将头、手等任何身体部位伸出窗外。
第六条 乘车时应自觉按规定的票价支付车费,主动配合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查验乘车凭证。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投币乘车。上车前应备好零钞,车上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需要车票者按所投(刷)票款自取车票。任何乘客不得在车上收取其他人乘车票款。到达票额规定的站点应自觉下车,越站按规定补费,到达终点站后须下车,不能随车返回。
按规定可享受优惠乘车的乘客,需主动出示相关有效证件,经查验或刷卡后乘车,不得使用他人优惠证件乘车。
第七条 乘客未按规定支付车费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失效、他人的乘车凭证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可要求其补交车费。乘客拒不补交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可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第八条 乘车时应讲究文明礼貌,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等有需要的人士让座或提供方便,不得多占座位或躺卧、站立在座位上;保持车厢安静,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得大声外放声音;保持车厢清洁,不得吸烟、饮酒、进食(婴儿、病人除外)、随地吐痰或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不得在车厢内随意张贴广告、乱涂乱画等;注意文明礼仪,不得在车厢内吊杆、赤膊、赤脚、乞讨、卖艺等。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盗窃及其他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对拒不听从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劝导、阻碍其他乘客乘车或影响驾驶员正常行车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可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第九条 一名成年人可免费携带两名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乘车;所带儿童超过两名的,按超过规定人数购票。
第十条 一名乘客可免费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物品。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体积超过0.1立方米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物品,或妨碍乘客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物品,不得携带上车,但婴儿车、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除外。乘客应保管好随身携带物品,行李物品不得占用座位、阻碍通道,婴儿车、轮椅、非电动折叠自行车等应妥善折叠。
第十一条 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车: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二)易污染、易碎、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三)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充气气球;
(四)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未密封包装且有异味的物品;
(五)可能引起乘客恐慌、危及行车安全和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
(六)活体禽畜和猫、狗、蛇等宠物以及其它可能妨碍车辆运营和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且已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
(七)自行车、电动车或其他电动代步工具,但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车或包装完整且符合本守则第十条携带行李规定的非电动折叠自行车除外。
第十二条 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由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对于因醉酒、服用药物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神志不清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看护。因监护不力,乘客在乘车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监护人承担。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不得乘车。
第十四条 乘客应爱护车辆及车内设施,不得擅自操作车上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不得动用安全锤、灭火器、破窗器等安全设施,造成车辆设施损坏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乘客过错造成自身生命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他人生命财产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乘客有权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运营服务予以监督,可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服务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进行投诉,但不得在行车途中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侵扰。倡导乘客共同维护公共汽车运行安全,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若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乘客应服从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或按安全指引操作、疏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守则相关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可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侮辱、殴打、伤害驾驶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乘客有关失信信息,按照《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佛府〔2016〕101号)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惩戒。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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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政府网
编辑:佛山新闻网黎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