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58号(医疗体育类267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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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协体育医疗体关于医疗会议
资讯来源: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
发布时间: 2021-09-10
文章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王红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脱贫攻坚医疗扶持政策逐步普惠化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系列决策部署,不断丰富医保扶贫和健康扶贫政策供给,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和服务能力,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据统计,2018年以来各项医保扶贫政策累计惠及贫困人口就医5.3亿人次,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超过3600亿元,助力近1000万户因病致贫家庭精准脱贫。
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强调要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让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文件,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出全面部署。医保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部署优化完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加快推进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长效机制,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参保群众。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调整优化支持政策,进一步补齐脱贫地区卫生健康服务体系短板弱项。
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日常健康管理
国家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建设,明确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以及中医药健康管理等主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12类项目和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等19项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政府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原则上,在辖区常驻6个月以上的居民均可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同时,国家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全签约服务收付费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提出:“支持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患者向医院转诊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提出,要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为门诊服务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适合其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
您提出的对城乡居民重点对象开展定期体检,对于提高重点人群健康保障水平具有一定参考意义,脱贫攻坚期国家部署实施健康扶贫工程,指导各地全面建立农村贫困人口健康卡,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每年开展1次健康体检。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继续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持续巩固和扩大服务面、优化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国家将持续推进把符合规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引导作用,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关于统筹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国家高度重视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初步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过13.6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分别覆盖就业人群和非就业人群,各类人群均可按规定缴费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职工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在巩固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的基础上,国家持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全面建立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用药保障机制,推进职工个人账户改革,实施门诊统筹,进一步减轻慢性病、特殊疾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一是普遍开展门诊慢特病保障。指导各地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把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特病及相关特殊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进行管理和支付。二是健全和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指导各地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报销,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待遇保障,逐步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经济负担重的疾病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截至2020年底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用药保障机制覆盖7200万“两病”患者,政策范围内报销达到预期目标。三是完善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依申请救助机制,及时将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慢特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依据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提高年度救助限额。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门诊慢特病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负担仍然较重的,探索实施倾斜救助。
为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国家在公平普惠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作用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措施。其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依托居民基本医保建立,无需个人单独缴费,覆盖全体参保居民。2020年,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稳定在60%左右,有条件的地区还探索提高或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据统计,2020年大病患者在基本医保之上平均提高13个百分点左右。2021年,我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进一步巩固稳定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医疗救助。目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普遍达到70%以上,年度救助限额普遍达到3-5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在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规范救助费用范围,实事求是确定救助标准,统筹加大大病患者门诊救助力度,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同时支持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规范慈善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发展,更好发挥保障合力。
三、关于完善目录外费用保障措施
国家在建设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高度重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保的补充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一是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将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纳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健康中国建设,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障的补充作用。二是鼓励商保产品开发。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设计与基本医保互为衔接补充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明确相关产品可以在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适当倾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将目录外的合理医疗费用纳入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更好满足群众差异化、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三是支持商保机构参与医保治理。积极推进医保治理创新,规范和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承办,给予税收减免和免征营业税、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金等优惠。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委托管理、购买以及定制护理服务和护理产品等方式,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在打击欺诈骗保、智能审核等方面的合作,协同发挥监管合力。
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我们将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顶层设计中予以研究吸收。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同时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完善规范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支持慈善救助、医疗互助等社会力量参与,更好发挥保障合力。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