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政策解读

收藏
关键词: 行政处罚关于
资讯来源:绍兴政务
发布时间: 2020-09-23







一、制定依据

《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绍政发〔2016〕44号)、《关于绍兴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110号)、《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


二、主要内容

发展改革(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经信(新型墙体材料)、教育(教育行政)、公安(人行道违法停车)、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绿化、房地产业、建筑业、历史建筑、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林业(风景名胜区)、水行政(水事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人防(人防民防)、地震(防震减灾)、气象和农村环境卫生等十八个方面共260项事项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一律无效。


三、实施期限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 读 人:王奇洲、胡剑

联系电话:85228977、88033162



详情点击【阅读原文】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

 

长按二维码

关注“绍兴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