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山东省委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严把进口冷链食品第一道关口设立集中监管专仓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工作方案》(鲁指办发〔2020〕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指办发〔2020〕137号)等要求,现就启用烟台开发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专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9日起,凡是从山东省外直接进入开发区域内使用、加工、销售、贮存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进入集中监管专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并提前24小时通过“山东冷链”(网址:http://117.73.254.122:8099/)向驻仓监管组报备,通过“山东冷链”进行入仓预约。
二、开发区生产、销售、餐饮、运输和冷库单位从山东省内购进、运输、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查验、留存“冷链三证”,冷链三证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XX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没有“冷链三证”或者“冷链三证”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进入开发区生产、销售、使用、贮存。
三、纳入集中监管专仓的,经核酸检测、全面消毒合格的,货主应按集中监管专仓通知,在规定时限内提货,持《烟台开发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方可出仓。进口冷链食品须“整批入仓、整批出仓”。
四、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严格按疫情防控要求做相应处理。
五、司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并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人货分离,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车人员应服从集中监管专仓的管理。
六、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专仓的运输储存、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等费用由进口商或采购商承担。
七、食品生产、销售、餐饮、运输和冷库单位购进、运输、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注册使用“山东冷链”,必须查验、留存“冷链三证”和“山东冷链”电子销售凭证,设进口冷链食品专区存放。销售单位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须设置进口冷链食品专柜,安排专人销售,并在专柜对应冷链食品的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供消费者监督查询。其他经营者凭销货方“山东冷链”出库记录,计入本单位入库记录。
八、食品生产、销售、餐饮和冷库单位要对进口冷链食品涉及的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全部登记在册,实行闭环管理,运输车辆、人员信息随进口冷链食品同行,实现全程可追溯。
九、2020年12月10日前,库存的进口冷链食品,企业应当在“山东冷链”中“12月10日前库存报告”中录入货物数量、种类、来源地、批次、贮存位置等信息完成报告,上传各批次食品的“冷链三证”(如未进入集中监管专仓处理,需上传“冷链四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进口冷链食品全面消毒记录证明》)完成入库。2020年12月10日前,库存的进口冷链食品出库流通的,企业先持“冷链四证”到开发区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专班冷链组开具《证明》,后持《证明》到开发区集中监管专仓开具《出仓证明》。
十、对违反本公告规定,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不如实填报信息、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证或亮码销售等行为,以及不执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广大消费者应尽可能到正规市场、超市、门店等选购进口冷链食品,现场购买时避免用手直接接触、正确佩戴口罩并索要购物票据;清洗加工时,应注意生熟分开,确保烧熟煮透,尽量避免生吃。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9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等规定要求与本公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地址:烟台开发区合肥大街2号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院内。
咨询预约电话:0535-6959992
监督服务电话:0535-6959998
烟台开发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