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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17133号
申请人: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1号楼15层A座1806。
法定代理人:韩军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斌权,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晨,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西新数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7号-85。
法定代表人:吴琦,职务不详。
申请人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苹果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西新数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新数友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绿色苹果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新数友公司名下价值6 000 000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提供担保书的方式对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绿色苹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西新数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 000 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 齐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