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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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关于违法
资讯来源:德州禹城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 2022-03-12

禹城市 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了维护我市的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管控,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辱骂、殴打防疫工作人员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四、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违反本通告行为者,构成治安违法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禹城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2日

来源:法制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