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拟注销24家《药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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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药品生产许可证
资讯来源:医药大事记
发布时间: 2021-09-12

9月10日,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药品生产企业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如无异议,我局将在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后,依法注销超过有效期《药品生产许可证》。

联系人:崔磊          联系电话:0931-7617823

附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基本信息一览表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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