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了解更多,关注 浦东人社
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5号
《关于对跨区就业的本市郊区农民实施就业补贴的操作意见》沪就促〔2019〕45号

就业补贴的对象,是指本市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现户籍在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青浦区、松江区、金山区、奉贤区和崇明区,且为原农业户籍(含被征地人员);
(二)在现户籍地以外的区就业,与实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就业援助基地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月缴费基数低于当年本市职工基本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1.2倍。

温馨提示:
1、补贴条件有别于老政策,新政策要求申请人月缴费基数要低于本市最低月缴费基数的1.2倍。
2、补贴范围有别于老政策,新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是劳务派遣公司、就业援助基地
3、浦东新区户籍人员在原浦东和原南汇地域之间实现跨区就业也可以享受


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市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浦东新区户籍人员区级专项资金再补贴每人每月210元。

按自然月计算,每人享受就业补贴的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含2019年10月1日以前享受的补贴)


跨区补贴已实现全市通办,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携带申请材料至本市任一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完整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跨区就业的本市郊区农民就业补贴申请表》;
(5)用人单位出具的《跨区就业的本市郊区农民就业补贴有关证明》(附件1);
(6)个人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请参照各区配套资金规定的银行卡,附件2)

温馨提示:
因为补贴可以往前追溯最多3个月,所以疫情期间为避免外出去公共场所,申请人可以选择延后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