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宾:对《药物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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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征求意见临床药物
资讯来源:同写意
发布时间: 2022-03-13


李宾 | 同写意新药临床研发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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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1日,药审中心颁布了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附上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相关的补充说明。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是临床研究中经常发生的事情,但既往一直没有详细的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的出台和实施,对临床研究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下面就该征求意见稿谈谈自己的理解。


1
概述

“概述”部分简单介绍了方案变更的定义、申办方在方案变更中的责任、本指导原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2
一般情形与评估要点

在“一般情形”中,介绍了发生方案变更的4个方面的情形,包括:安全性相关、疗效相关、研究效率相关和其他情形。
 
在“评估要点”中,总结了三方面的评估要点:安全性、科学性、试验规范性和数据可靠性。安全性是放在第一位的,这与ICH的基本原则相符合。
 


3
变更分类


“变更分类”是本指导原则中最为关键的部分。这是药审中心第一次对方案变更进行了分类,将方案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两大类。对于方案的实质性变更,该指导原则列举了16项变更内容,对于非实质性变更,该指导原则列举了11项变更内容。
 
笔者建议对于这两类变更,后续能有更详细的规定。例如,对于实质性变更,应再细分为重大实质性变更和其他的实质性变更。
 
1. 重大实质性变更: 建议定义为影响受试者安全性和主要估计目标的重大变更。建议这一类变更应该与药监部门沟通并得到批准,然后报伦理审查批准,才可以实施。
 
在列举的16项实质性变更中,第1条是试验目的的变更。如果试验目的都改变了,整个试验就都变了,这应该已经不是增补的范畴了,而应该是一项全新的试验。

第2条到第3条是关于主要评价指标以及测量方法的变更,这会对主要估计目标产生重大影响。根据ICH E9 R1,这是对“估计目标”(Estimand)的5个属性之一的“参数”进行了修改,所以属于重大变更。

第4条到第7条以及第10到12条是关于试验用药的变更。根据ICH E9 R1,这些变更属于“伴发事件”(Intercurrent Event)。需要有对应的处理伴发事件的策略(Strategy)。但是是否属于重大变更,一般都需要根据临床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变更不会影响到受试者的安全性和疗效评估,但有的情况下会对受试者的安全性和疗效评估产生重大影响。ICH E9 R1指导原则中,提出了如何采用相应的策略,对这些“伴发事件”进行处理,使这些“伴发事件”对研究结果的评估影响最小。

2. 其他的实质性变更: 建议报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即可,不用报药监局批准。

3. 重大变更的确定: 方案变更是否为重大变更,应该由申办方的医学专家确定。在申办方医学专家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与药监部门进行沟通交流。

4. 在实质性变更中,应该加入ICH E9 R1规定的关于“估计目标”方面的变更要求,以及对“伴发事件”处理策略的变更。 这些变更也是较为常见也非常关键的变更。ICH E9 R1提出了“估计目标”的概念。“估计目标”包含了治疗、人群、参数、其他伴发事件和人群层面的总结5个属性组成,与“估计目标”的5个属性相关的变更,都应该属于实质性的变更。

同时,ICH E9 R1规定,在临床研究开始前就需要确定所有的“伴发事件”以及针对所有伴发事件的处理策略。所以,一旦是临床研究过程中发现有事先没有预计到的“伴发事件”,增加或减少“伴发事件”,也属于方案的实质性变更。同时ICH E9 R1也提出了处理伴发事件的5大策略:疗法策略、假想策略、符合变量策略、在治策略和主层策略。任何策略的变更,也会影响到数据的最后的评估,所以,也属于实质性的变更。

对于非实质性变更,建议报伦理委员会备案后,即可开始实施。但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列举的一些内容,一般不会体现在临床研究方案中,例如:方案中一般不会列举所有临床研究机构、研究者、联系方式等,试验药物或对照药物批号,记录试验数据的文件。这些内容可以去掉。
 


4
安全风险评估

“安全性评估”部分强调了如何从临床和医学角度对患者的安全性进行把控。
 


5
伦理审查

“伦理审查”部分强调了任何方案的变更,都需要经过伦理审查之后才可以生效。但这个部分应该进一步明确,那些变更是需要伦理批准,那些变更只需要伦理备案即可。




6
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部分指出了如何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
 


7
变更程序及资料要求


“变更程序及资料要求”部分指出了方案变更实施前和实施后,申办方需要开展的工作,以及与药审中心的沟通交流会需要准备的资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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